“新华杯‘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
团体赛复习题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工会在劳动合同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权?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文本由谁提供?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7、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8、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情况约定服务期?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10、对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11、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12、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13、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如何承担劳动合同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15、对未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保障其权益?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1、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2、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16、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劳动合同当事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8、《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有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裁员的程序有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22、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依法终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可顺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之下列情形消失。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4、什么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25、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时有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数,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26、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7、什么是劳动保护?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28、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9、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0、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1、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依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32、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3、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4、企业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5、什么是工资?它包括哪些方面?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多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或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来源。目前,有关工资的提法颇多,如“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原工资性收入”等,实质上系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均为本文所谓的工资。
36、职工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7、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两条:(一)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但并不排斥利息、红利、风险补偿等其他合法的分配形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的存在;(二)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应当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工资分配原则是我国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8、我国提高工资水平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提高工资水平的基本原则是: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首先,必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其次,工资水平的提高只能建立在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
39、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其含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自主确定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主确定的原则包含以下三层次的含义: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不但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还可以自主确定工资水平;二是用人单位工资水平要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依法确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决定工资水平时,应当遵循“两不超”原则,即人均实际工资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税利的增长,以及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三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工资协商制度和工资分配方式。
40、工会如何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工会组织是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组织,可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如发现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1、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矿山井下、人工缎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企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42、应当如何计算职工的婚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43、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可依照《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进行维权。
44、什么是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根据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
45、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项:一是劳动报酬;二是工作时间;三是休息休假;四是劳动安全与卫生;五是保险福利;六是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6、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合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工资支付和工资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二)利益兼顾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三)平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过程中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将自已意见强加于人的行为;(四)稳定原则。集体协商中互相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的协商气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47、职工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市政府第63号令)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
48、政府对企业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何规定?
单位可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以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49、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50、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应当如何处理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职工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2)企业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职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2、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3、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会?
根据《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54、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什么?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的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5、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机制是什么?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这两种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6、工会的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有哪些?
根据《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57、工会组织按照什么原则建立?
根据《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58、基层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多少年?
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59、上级工会如何为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提供服务?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0、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哪些制度?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61、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修改后的《工会法》施行的时间是哪天?
修改后的《工会法》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